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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28507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未婚,對其外甥乙尤其疼愛。甲為激勵乙參加律師考試,在民國(下 同)108 年 8 月 1 日向乙表示:「若汝考上律師,將吾所有之 A 地贈與 汝。」乙向甲表示感謝並為允諾,且該贈與契約經公證。乙接連 4 年考 試失利,未能考上律師。甲以為乙已無望考取,在 113 年 6 月將 A 地賣 給善意之丙,並辦妥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乙於 113 年 12 月順利 考取律師。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乙請求甲丙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登記,並向甲主張 A 地應移轉登記並 交付予乙,是否有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新的小習慣

因該贈與契約經公證, 甲的贈與撤銷權於#408II不適用

但甲已將A地賣 給善意之丙,並辦妥 A 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乙不能請求甲丙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登記,並向甲主張 A 地應移轉登記並 交付予乙

乙只能依據#409, 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且受贈人乙不得另外向甲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乙的請求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