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就 A 屋約定有借名登記契約,由乙作為 A 屋借名登記之出名 人、甲則為借名人。乙之母丙因見 A 屋年久失修,欲加以修繕,遂將 A 屋 之外牆工程交由承攬人丁承攬施作,丁於施工時遭掉落雨遮撞擊頭部,送醫急救不治死亡。丁之配偶戊及其兒子己,遂起訴主張出名人乙未注意該房屋雨遮與鋼筋混凝土有接合不良劣化現象,且雨遮鋼筋握持長度不足,復未請結構技師檢查,確保穩固及防止崩落,造成丁施工時遭掉落雨遮撞 擊而亡,請求乙應負民法第 191 條之賠償責任。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乙應否對丁之死亡負民法第 191 條之賠償責任?乙得否以其僅為出名 人抗辯而免除責任?(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