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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郵政:民法#13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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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郵政:民法#133207
科目:民法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郵政:民法#133207
科目:
民法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有子女乙丙丁 3 人,甲喪偶後即長年與乙及乙的子女戊己同住,感情 深厚。某日甲因故與丙發生口角,丙出手毆打甲 2 拳,甲憤而找律師庚 預立遺囑,將乙丁戊己列為繼承人,並排除丙之繼承權。甲過世後,因 該遺囑僅由甲、庚及 2 位見證人蓋章卻未簽名而無效。戊己認為其權益 受侵害,而向庚請求損害賠償。試說明戊己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設若甲 之遺囑有效,試說明何者得繼承及其得繼承之比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