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丙、丁兩人為同事,素來不睦,某日兩人於辦公室內發生言語爭執,丙
一氣之下,拿起丁辦公桌上為丁所有之貴重玉珮 1 只,並用力擲向丁,
除丁之額頭受傷滲血,玉珮並因重擊地面出現數道刮痕。請回答下列
問題:
(二)假如丁僅向該管地檢署申告玉珮毀損之事實,檢察官以玉珮僅出現輕 微刮痕不算毀損,故對丙毀損行為做出不起訴處分,並告確定。之後, 於告訴合法期間內,丁復向地檢署申告丙傷害之事實,檢察官隨即以 丙犯傷害罪向法院起訴。
請問:於一審審理程序中,丙如向法院主張,本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傷害罪與毀損罪間構成想像競合犯,因二者有不可分之關係, 故毀損行為既經不起訴處分,則其不起訴確定力亦應及於傷害行為, 故對檢察官提起丙傷害丁之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 為不受理判決。請問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