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33條
毀損 消防瞭望臺、閉路電視塔台、無線電塔台、警鐘臺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消防法第34條
毀損 供消防用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消防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未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致人死亡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罰條款如下
1.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或其他設施,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
2.毀損消防使用蓄水、供水池、救護設備,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金。
3.應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用使用場所,未設置或維護
(1)致人重傷者,處管理權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2)致人死亡者,處管理權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4.應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老人福利機構、旅館、托育機構、產後護理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居家護理機構、護理之家,未設置或維護
(1)致人重傷者,處管理權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2)致人死亡者,處管理權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