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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22499
科目:一般警察/警察◆四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112年前)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試依據「消防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在消防法相關罰則中,涉及刑事責任之處罰條款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黃瓊誼

消防法第33條

毀損 消防瞭望臺、閉路電視塔台、無線電塔台、警鐘臺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消防法第34條

毀損 供消防用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消防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未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致人死亡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提供者:Jason Tsai
33 毀四臺 1-5年 5萬以下 34 毀蓄水、消防設備 0.5-3年 3萬以下 35 未維護消防設備至人於死 ,1-7年 100-500萬 至重傷,0.5-5年 50-250萬
詳解 提供者:Curry Liu

處罰條款如下

1.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或其他設施,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

2.毀損消防使用蓄水、供水池、救護設備,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金。

3.應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用使用場所,未設置或維護

  (1)致人重傷者,處管理權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2)致人死亡者,處管理權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4.應設置或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老人福利機構、旅館、托育機構、產後護理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居家護理機構、護理之家,未設置或維護

  (1)致人重傷者,處管理權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2)致人死亡者,處管理權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提供者:j058210
消防法實行細則第33條、第34條、第35條 33條:毀損消防瞭望台、警鐘台、無線電塔台、閉路電視塔台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者罰之。 34條: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水、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者罰之。 35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所訂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以上兩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詳解 提供者:birdbird740117
消防法 第33條 1.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他設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34條 1.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35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或同條第四項所定標準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提供者:趙子翔
毀損消防瞭望台、警鐘台、無線電塔台、閉路電視塔台、或相關設備者處10000-50000罰金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詳解 提供者:Yu-cyuan Jhou
1.致死 2.致重傷 3.破壞臺 4.破壞設備
詳解 提供者:KL
消防法第33條(毀損消防設備罪)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消防法第34條(毀損消防蓄供水設備、救護設備罪)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消防法第35條(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致傷致死罪)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提供者:wei1030
消防法第三十三:毀時消防瞭望台,警鐘台,無線電塔台閉路電視塔台或相關設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金 消防法第三十四:毀損供消防使用的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以上三萬以下罰金 消防法第三十五: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的火災警報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以上兩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詳解 提供者:AM5.0
消防法第33.34.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