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何謂地上權?試回答下列問題
(二)地上權人可否任意拋棄地上權?如何為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1.無地租約定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834)
2.有地租約定
(1)有存續期間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2)無存續期間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民835)
詳解
民法832 地上權乃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民法834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民法835第1項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民法835第2項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者,地上權人拋棄其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因可歸責土地所有人之事由,則免支付地租,得拋棄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