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 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 之 A 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予原告。問:

(二)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 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 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 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