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細則43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 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 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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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