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追繳或不予發還押標金的處分,係屬管制性不利處分還是行政罰?適用時效期間為幾年?【13 分】
Ⅰ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Ⅱ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