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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0年 - 90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代理 人、財產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8664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9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試就本條規定附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本條規定之目的何在?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Buscle Ho
保險法 第94條(向被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之限制)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