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於 A 公司 X4 年財務報表查核案件中,甲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團隊有如 下查核結果:
1.根據應收帳款函證抽樣結果,推估應收帳款帳載金額高估介於 200 萬元~500 萬元之間。
2.庫存現金經全部盤點後,發現比帳載額短少 300 萬元。
3. A 公司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減損跡象;查核團隊考量外部來源資訊後,衡量未來現金流量估計,評估減損損失為 700 萬元。查核團隊依審計準則 320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重大性」決定之財務報 表整體重大性為 3,500 萬元,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之 重大性為 900 萬元~1,500 萬元。
試作:
(二)根據上述查核發現,彙總之不實表達金額為何?是否達到重大不實表達程度?(6 分)
根據審計準則320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2條之規定:財務報導架構通常對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討論重大性之觀念。該等財務報導架構於討論重大性時雖可能使用不同之用語,但其一般解釋如下:
1. 如不實表達(包含遺漏)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2. 對於重大性所作之判斷受查核人員所面對之情況影響,亦受不實表達之金額或性質或二者之影響。
3. 某一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而言是否屬重大之判斷,係以一般使用者對財務資訊之需求為考量依據,而無須考量不實表達對特定個別使用者(其需求可能非常不同)之可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