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警察甲接獲民眾檢舉,指稱某商場前設置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格」遭一般車輛違規占用。甲到場發現民眾乙確有占用身心障礙專 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行為,惟甲考量現場交通尚稱順暢,且乙願配合立即駛離其車輛,遂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製單舉 發,僅予口頭勸導後即離去。嗣檢舉人丙提出現場影像資料向地檢署告發甲上開交通勸導行為違法,案經檢察官依法偵查後,認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背職務圖利罪嫌」並提起公訴。警察甲則於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中,抗辯本案違規情節輕 微且乙當時已即時駛離,並未造成交通堵塞等具體危害,主張應可適用《行政罰法》第 19 條之規定略以,對於違規情節輕微、最高罰鍰在 3,000 元以下,且認定不處罰為適當者,行政機關得不處罰, 改以糾正或勸導替代……。試問:

(二)甲主張本案可適用《行政罰法》所規範之微罪不舉是否有理? 並申論現行道路交通法令對於輕微交通違規之勸導規範值得檢討盤整及修法方向為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