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師為服務於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解聘,並以 A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B 函回復乙校並副知甲師核 准解聘生效。惟依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解聘者,並無不得再任教師之法律效果。請問:

(二)甲師針對 B 函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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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44860
2026/07/16
甲師不得單獨針對 B 函提起行政救濟。...
(共 5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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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aw Panay Sadipongan
Calaw Panay Sadipongan
詳解 #7471512
2026/08/07

(二)甲師針對 B函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5分)

答案:甲師原則上不得單獨就B函提起行政救濟,因B函屬於主管機關對乙校解聘處分的核准行為,並非獨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一、判斷關鍵:B函是否屬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因此,判斷能否提起行政救濟,重點在於:

  1. 是否為行政機關所為?

  2. 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二、B函之法律性質

本題:

  • 乙校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作成解聘決定 → A函通知甲師

  • 乙校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以B函核准解聘並副知甲師

其中:

A函:

是乙校對甲師所為的解聘處分。

效果:

  • 使甲師喪失教師身分

  • 直接影響甲師權利

因此屬行政處分。

B函:

主管機關所為的是:

對乙校解聘決定的監督核准。

其作用在於:

  • 完成法定程序

  • 使乙校解聘決定發生效力

並非主管機關另行對甲師作成一個新的解聘處分。

因此B函性質上屬:

內部監督核准行為(程序行為)

而非獨立行政處分。

三、甲師可否針對B函救濟?

原則:

不得單獨對B函提起撤銷訴訟

理由:

B函欠缺: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要件。

真正侵害甲師權益的是:

乙校之解聘處分(A函)

因此甲師應:

✅ 針對A函提起行政救濟。

四、補充:若B函具有獨立法律效果?

若主管機關並非單純核准,而是:

  • 自行決定解聘

  • 對甲師直接作成解聘處分

則可能成為行政處分,可提起救濟。

但本題明確表示:

乙校先作成解聘,再報主管機關核准。

故B函只是核准程序。

結論(申論答題版)

甲師對B函原則上不得單獨提起行政救濟。蓋B函係主管機關對乙校解聘決定所為之核准,屬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程序,其目的在完成教師解聘程序,並非直接對甲師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真正對甲師教師身分造成影響者,為乙校所作成之A函解聘處分,故甲師應針對A函提起行政救濟。

結論:B函非獨立行政處分,甲師不得單獨救濟。

Calaw Panay Sadipongan
Calaw Panay Sadipongan
詳解 #7471542
2026/08/07

(二)甲師針對 B函可否提起行政救濟?(15分)

答案:甲師原則上不得單獨就B函提起行政救濟,因B函屬於主管機關對乙校解聘處分的核准行為,並非獨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一、判斷關鍵:B函是否屬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因此,判斷能否提起行政救濟,重點在於:

  1. 是否為行政機關所為?

  2. 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二、B函之法律性質

本題:

  • 乙校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作成解聘決定 → A函通知甲師

  • 乙校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以B函核准解聘並副知甲師

其中:

A函:

是乙校對甲師所為的解聘處分。

效果:

  • 使甲師喪失教師身分

  • 直接影響甲師權利

因此屬行政處分。

B函:

主管機關所為的是:

對乙校解聘決定的監督核准。

其作用在於:

  • 完成法定程序

  • 使乙校解聘決定發生效力

並非主管機關另行對甲師作成一個新的解聘處分。

因此B函性質上屬:

內部監督核准行為(程序行為)

而非獨立行政處分。

三、甲師可否針對B函救濟?

原則:

不得單獨對B函提起撤銷訴訟

理由:

B函欠缺: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要件。

真正侵害甲師權益的是:

乙校之解聘處分(A函)

因此甲師應:

✅ 針對A函提起行政救濟。

四、補充:若B函具有獨立法律效果?

若主管機關並非單純核准,而是:

  • 自行決定解聘

  • 對甲師直接作成解聘處分

則可能成為行政處分,可提起救濟。

但本題明確表示:

乙校先作成解聘,再報主管機關核准。

故B函只是核准程序。

結論(申論答題版)

甲師對B函原則上不得單獨提起行政救濟。蓋B函係主管機關對乙校解聘決定所為之核准,屬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程序,其目的在完成教師解聘程序,並非直接對甲師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真正對甲師教師身分造成影響者,為乙校所作成之A函解聘處分,故甲師應針對A函提起行政救濟。

結論:B函非獨立行政處分,甲師不得單獨救濟。

私人筆記 (共 1 筆)

Terry Tung
Terry Tung
私人筆記 #8491975
2026/07/25
(一) 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 106...
(共 4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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