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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營運職-全類組:郵政三法(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25963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二題: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請列出郵政儲金可運用範圍。(列出其中 2 項即可)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 18 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