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說明依人體研究法規定,告知後同意程序中應告知內容為何,而不同研究對象行使告知後同意權之主體是否有差異。(15 分)

詳解 (共 3 筆)

n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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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287670
2025/01/11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法第 14 條...
(共 2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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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rk(邀請碼223160)
Eyrk(邀請碼223160)
詳解 #6436989
2025/05/25
人體研究法告知後同意程序分析 告知後同...
(共 6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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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佩心
王佩心
詳解 #6116281
2024/06/01
第 14 條
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
二、研究目的及方法。
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
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六、研究對象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及撤回之方式。
七、可預見之風險及造成損害時之救濟措施。
八、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運用規劃。
九、研究可能衍生之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
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