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6 條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保險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之
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
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但有第三條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農會辦理以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但書規定資格條件加保者之現地勘查時,應另會同農地所在地之農
業改良場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辦理。
(二)現地勘查時應就下列事項,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三),提
供審查小組審查:
1、申請人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及面積。
2、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是否具合理之栽培密度、規模,並有維護管
理之事實。
3、申請人是否具有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4 種客觀證明文件
.(1)過去 1 年內公所造具之「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者。
(2)養蜂農民經戶籍或流動放養所在地公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3)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從農工作證明文件。
(4)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