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丙曾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1 日向甲借 款 500 萬元,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乙用印之保證契約書為憑。丙未遵期返還,甲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已獲法院准許,且未經丙聲明異議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為憑。為此請求乙應負保證人責任;對此,乙則抗辯:甲未曾交付 500 萬元給丙,實則系爭債務為賭債,且 甲、乙間未曾訂定連帶保證契約,該保證契約書上乙之印章係被盜蓋云 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