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貢獅公司於102 年度開始營業,105 年1 月委聘會計師查核公司104 年度的財務報表,經查核 後發現資料如下:
i. 所得稅申報書上列示的應付所得稅如下:
102年 $50,000
103年 $60,000
104年 $70,000
ii. 公司於102年1月2日以$450,000買入一部機器設備,估計耐用年限5年,殘值為$30,000, 帳上以直線法計提折舊,報稅時改採使用年數合計法折舊。
iii.公司於102年1月2日以$34,000購入一專利權,帳上分17年平均攤銷,而報稅時則在4年 內平均攤銷完畢。
iv.公司於103年1月8日預收建築物的3年租金$150,000,該金額在103年全數列為課稅所得, 但103年底帳上列有預收租金 $100,000,104年底帳上列有預收租金 $50,000。
v. 公司於104 年2 月12 日以分期收款方式銷貨$400,000,成本$300,000,分4 年收款,外加 10 %利息。銷貨毛利全數在104年帳上認列,報稅時則按4年平均認列為正常營業淨利。
vi.各年所得稅率均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