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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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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經廉政: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論#12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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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二、請解釋下列名詞之意涵:
(五)李嘉圖等值定理(Ricardian equivalence theorem)
其他申論題
(一)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548564
(二)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548565
(三)租稅資本化(tax capitalization)
#548566
(四)拉弗曲線(Laffer curve)
#548567
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將 P 油畫返還予原告甲,其主張乙從甲取得 P 油畫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甲因於第一審遭以無理由判決駁回,提起第二審上訴。甲、乙於第二審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過半年未續行訴訟,而就雙方權利爭執也一直未能達成協議。甲於合意停止後七個月,又向乙的住所地 C 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P 油畫所有權。對於甲的此次起訴,C 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548569
二、甲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A 債權),乙主張該 筆借款已經清償;就清償事實,甲否認,乙未能充分證明。甲於第一審獲全部勝訴判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乙除補充已清償系爭借款的事實及證據外,並主張自己對甲有一筆剛到期的 800 萬元貨款債權(B 債權),聲明預備抵銷,並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給付抵銷剩餘的貨款 300 萬元。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25 分)
#548570
三、甲、乙因為細故起了爭執,二人互毆,甲因而受有輕傷。甲忿而向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乙 方知情況不妙,遂向甲表示道歉。甲向法院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數日後,甲因自己撤回告訴,懊悔不已,又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傷害罪之自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548571
四、警方為調查甲涉犯販毒罪情形,於依法取得法院核發令狀後,使用M化車對甲租用之住宅進行調查蒐證,惟未取得販毒罪之罪證資料。如於使用M化車過程中,發現甲另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資料,並於實施期間 屆滿後第三十五日補行陳報法院,則此項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嗣後於該擄人勒贖案審判中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548572
一、原告甲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乙合資購買 A 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約定權利義務各半,其就系爭房地之二分之一所有權,借名登記為乙名下。詎乙與被告丙通謀虛偽締結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該買賣之債權契約及所 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且縱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乙未經甲同意,擅將甲就系爭房地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亦屬無權處分,對甲不生效力。甲聲明為請求丙塗銷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 有。甲並主張乙、丙間之買賣係詐害行為,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其聲明為乙、丙間就該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試問:法院得否以選擇合併而為判決?(25 分)
#548573
二、王一、李二與張三等 3 人為甲地(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嗣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判決(下稱 A 案)確定應予變價分割,王一於民國 (下同)106 年拍定買受,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李二在系爭土地 建有房屋一棟(下稱乙屋),占用系爭土地部分;張三亦在系爭土地建有房屋一棟(下稱丙屋),並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乙屋與丙屋(下合稱系爭建物)等建物在 A 案判決前即已存在於系爭土地上。王一於 107 年提起 B 案訴訟,以系爭土地經判決共有物變價分割,其拍定取得系爭土地所 有權全部,依買賣及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李二 2 人分別將乙、丙屋拆除,返還占用土地。一審認李二 2 人非無權占有,駁回王一拆屋還地之請求。王一上訴後,逕為訴之變更,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 請求李二 2 人就乙、丙屋占用土地部分,分別給付租金,經二審法院判 決王一勝訴確定。嗣王一於 110 年復以積欠系爭建物之租金為由,提起 C 案訴訟,再於 C 案第二審依民法第 767 條、第 821 條、第 825 條規定提起追加之訴,請求李二 2 人將系爭建物拆除,返還占用土地。試問: C 案第二審提起之追加之訴是否適法?(25 分)
#548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