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木材生產林:指以從事生產結構用材、建築用材、菇蕈及農用資材等為主要目的之獎勵造林類型。
二、非木材生產林:指營造國土保安、水源涵養、森林景觀、生態維護等為主要目的之獎勵造林類型。
三、林產業儲備樹種:指為儲備林產業發展之穩定料源,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市場對結構用材需求性,指定之造林樹種。
四、造林獎勵金:指獎勵造林期間新植及撫育作業每年所核發之獎金。
五、成林獎勵金:指為鼓勵獎勵造林人積極撫育管理林木,於造林第六年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基準,所核發之獎金。
六、結構用材獎勵金:指為鼓勵獎勵造林人栽植林產業儲備樹種,具備長期林業經營規劃,且符合成林獎勵金核發基準,所核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