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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27482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在保險詐欺之案件中常見犯罪者藉由重複購買很多保險,再促使保險 事故發生之案例,試回答下列關於複保險之問題:

申論題內容

(四)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是否皆適用複保險之規定?試以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說明複保險之適用。(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複保險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財產保險,但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說明了這個區別,並闡明了其理由。

釋字 576 號解釋重點:

  • 財產保險適用複保險規定: 對於財產保險,因為保險標的的價值可以客觀估算,重複投保可能導致道德風險,例如故意造成保險事故以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保險金。 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複保險的規定,透過比例分攤責任的方式,避免重複理賠,並防範道德風險。
  • 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規定: 對於人身保險,由於生命和身體的價值難以用金錢衡量,且人身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生活,而非僅僅彌補經濟損失。 因此,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的規定,允許重複投保,讓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身需求購買多份保單,增加保障。

理由說明:

大法官認為,保險法第 37 條(複保險條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避免財產保險的重複理賠,防止道德風險。 而人身保險的性質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損害難以估價,且人身保險具有社會安全的功能,因此不應限制重複投保。

實務運作:

  • 財產保險: 若同一標的重複投保財產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各家保險公司會依保險金額比例分攤理賠責任,總理賠金額不會超過實際損失。
  • 人身保險: 若重複投保人身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各家保險公司會各自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不會因為重複投保而影響理賠金額。 例如,投保多份壽險,身故時,受益人可以獲得各保單的身故保險金。

例外情況:

即使是人身保險,如果要保人有詐欺意圖,意圖藉由重複投保獲取超過合理範圍的保險金,則可能構成惡意複保險,保險契約將無效。 但舉證「惡意」相當困難,需要考量個案的具體情況。

總結:

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明確區分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在複保險適用上的差異,保障了人身保險的社會安全功能,也維護了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這也提醒我們,投保時應根據自身需求和保險的性質,選擇合適的保險種類和保額,並避免惡意複保險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