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保險詐欺之案件中常見犯罪者藉由重複購買很多保險,再促使保險 事故發生之案例,試回答下列關於複保險之問題:
(四)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是否皆適用複保險之規定?試以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說明複保險之適用。(10 分)
複保險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財產保險,但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說明了這個區別,並闡明了其理由。
釋字 576 號解釋重點:
理由說明:
大法官認為,保險法第 37 條(複保險條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避免財產保險的重複理賠,防止道德風險。 而人身保險的性質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損害難以估價,且人身保險具有社會安全的功能,因此不應限制重複投保。
實務運作:
例外情況:
即使是人身保險,如果要保人有詐欺意圖,意圖藉由重複投保獲取超過合理範圍的保險金,則可能構成惡意複保險,保險契約將無效。 但舉證「惡意」相當困難,需要考量個案的具體情況。
總結:
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明確區分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在複保險適用上的差異,保障了人身保險的社會安全功能,也維護了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這也提醒我們,投保時應根據自身需求和保險的性質,選擇合適的保險種類和保額,並避免惡意複保險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