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生產性私有林限制採伐補償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9年10月20日林造字第1091740507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公私有林經營輔導政策,振興國產材,鼓勵林農申請林木收穫時,避免擾動經營範圍內溪流兩岸等敏感區位或受保全之對象等公益目的,依法所為限制採伐行為,造成人民使用之權利受限,核發限制採伐補償(以下簡稱本補償),以期維護生態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生產性私有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本補償:
(一)私有林地與國、公有出租造林地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有限制採伐之情形。
(二)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第四點核定森林經營計畫內之造林地(以下簡稱專案造林地),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實地勘查,有限制採伐之情形。
前項具生產性私有林包含屬農牧用地之國、公有出租造林地,但不包含私有保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