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外國A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且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 條規定納稅,請就下列題項作答:

(1)若A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其納稅方式為何? (5分)

詳解 (共 1 筆)

Ken Liou
Ken Liou
詳解 #6349429
2025/03/26

具體而言:
1. A公司應委由營業代理人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五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2. A公司須依實際營運狀況,計算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適用適當的稅率(一般為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3. 營業代理人負有代為申報及繳納稅款的責任。

因此,A公司在境內有營業代理人時,其納稅方式由原本的「分離課稅」(扣繳制)改為「查帳課稅」,需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