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政治中那些特性遭到破 壞,會成為不自由的民主?
⑴選舉內涵遭曲解:
於健全民主社會中,雖有逐漸往『寡頭』菁英統治的情狀出現,然選舉的結果具有高度不穩定性,且人民手中的選票對於代議者而言是有實質課責的性質,故選舉成為最直接的垂直課責機制。然在不自由民主國家中,卻常是以操控選舉過程(如以媒體抹黑對手、限制登記參選人、壓制反對勢力等),破壞選舉的公正性,形成選舉宛若是當權者用以鞏固權力的工具,而非真正的政治競爭。
⑵政府內部權力制衡機制匱乏:
無論是以三權分立制衡抑或是我國獨特的五權分立,核心即在為落實憲政中『有限政府』的意向,以水平課責的方式相互牽制,以免使政府其中一權過於龐大而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然,不自由民主政體中的權力分治卻是十分單薄,當權者利用自身權力控制其他機構,使制衡機制失效,例如土耳其總統厄多安上任後發動修憲公投將土耳其由內閣制改為總統制,藉以擴大賦予總統立法、自主任命內閣、頒布緊急狀態等重大權力,甚至破除總統連任限制,形成以總統為權力中心的半威權國家。
⑶法治基礎被侵蝕:
『依法行政』為民主社會治理的方針,無論是政府抑或人民均被法所規範與約束,尤其是政府施政時,更得依據『無法之規定即無行政』的限制,且當政府有擴權侵蝕人民權利時的疑慮,有一第三方公正的司法機構得審理是否違憲。然在不自由民主中,司法卻成為當權者作為控制社會的手段,無論是上任後憑藉掌握國會多數席次而修憲,抑或直接任命司法首長,均為干涉司法獨立,使其成為執政者的附庸機關。
⑷公民社會衰退以及空間緊縮:
公民社會作為獨立於政府外,公民自主搭建的空間,其存在可促進公共利益、增強社會凝聚力與民主參與,為一民主社會中最重要的根基;然於不自由民主社會中,屬於公民自主的空間卻屢屢受當局有意壓制,無論是以媒體造謠為『政變』、『暴民』等使其被抹成非理性的敵人,抑或是直接以國家暴力出動軍警鎮壓,導致國內大量社運領袖出逃以及整體社會不敢再有異議,此舉削弱公民參與空間,使公民無法以自己之力影響政府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