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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測量製圖: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117983
科目: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鑑界複丈時,應如何辦理?申請人對鑑界複丈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詳述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阿媚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詳解 提供者:陳文凱

(2).鑑界應如何辦理

   地測規則.221 I (1)

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地測規則.221 II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3).鑑界結果有異議時

  地測規則.221 I (23)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