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1.某甲民國107年位於台北市大安區之土地,地價稅繳納通知書於107年10月20日送達 與某甲,繳納期間為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假設107年11月30日為週三) 止,該地價稅核定之應納稅額為20,000元,請依相關法規回答下列問題:

(2) 若某甲發現核定之應納稅額20,000元計算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應 於何期間內提起「查對更正」?

詳解 (共 1 筆)

水母
水母
詳解 #3928530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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