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簽發一紙本票,以乙為受款人,到期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A 並為甲保證 。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復背書轉讓給丁。丁於到期日向甲提示付款。甲因一時不便 ,徵得 A、乙、丁之同意,將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改為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惟於改寫 處,並無任何人簽名。丁於七月八日提示付款時,甲拒絕。丁轉向丙追索,丙表示 到期日已遭改寫,丁未遵期提示,對其已喪失追索權,拒不付款。丁轉向乙追索, 乙表示其未於改寫處簽名,故亦不用負責。請問:(25 分)

⑴乙、丙之主張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