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
(1)本案中的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中的第2級毒品,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及第12條不論是單純持有或均有刑事
罰則。
(2)於逮捕後,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應將拘捕原因告知本人及其親友,時間不得逾24小時
(3)依提審法規定,應將拘捕得事由、時間、地點,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如認為拘捕不合程序不合程序可聲請提審,時間
不得逾24小時
2.搜索
警方得依刑訴法第130條之1規定附帶搜索:
警察對於合法拘捕之人得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物件、使用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處所。
3.扣押
該毒品非源自於搜索而來,並依刑訴法第133條之1及之2規定說明
(1)原則: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應經法院裁定
(2)例外:得為證據、當事人同意、具有急迫性
(3)本案中毒品具有得為證據及沒收的雙性質屬性,原則應經法院裁定,但為保全證據的急迫性得予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