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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0345
科目: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你是偵查隊的分隊長,於深夜時分率隊在轄區內一家 KTV 酒店內執行擴大臨檢, 於檢查某間包廂內甲男乙女時,目視桌上有疑似安非他命數小包,經以毒品檢驗包 測試確認為安非他命,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於現場應如何執行逮捕、搜索及扣押程序?(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1.逮捕

(1)本案中的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中的第2級毒品,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及第12條不論是單純持有或均有刑事
    罰則。

(2)於逮捕後,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應將拘捕原因告知本人及其親友,時間不得逾24小時

(3)依提審法規定,應將拘捕得事由、時間、地點,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如認為拘捕不合程序不合程序可聲請提審,時間
     不得逾24小時

2.搜索

警方得依刑訴法第130條之1規定附帶搜索:

警察對於合法拘捕之人得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物件、使用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處所。

3.扣押

該毒品非源自於搜索而來,並依刑訴法第133條之1及之2規定說明

(1)原則: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應經法院裁定

(2)例外:得為證據、當事人同意、具有急迫性

(3)本案中毒品具有得為證據及沒收的雙性質屬性,原則應經法院裁定,但為保全證據的急迫性得予以扣押

詳解 提供者:瑜
強行帶去檢測有無毒品反應
詳解 提供者:枒
因安非他命為二級毒品,持有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以下罰金
詳解 提供者:Alonso
依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現行犯予以逮捕,並得依據刑訴法第130條執行附帶搜索,桌上之安非他命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予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