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們對於兒童從原本依附於家長之附屬關係,轉變為主張兒童應被視為獨立之個體,有其自主性且享有各種基本權利。對此,聯合國(UN)訂立了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具體規範兒童之享有之基本權利原則,以下將說明CRC的普遍原則、CRC彰顯的兒童權益保護的發展趨勢,以及我國與兒童及少年權益的相關立法及立法理由。
(一)CRC的普遍指導原則
1. 禁止歧視原則:CRC所規範之兒童權利不因兒童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性別、種族、國籍、宗教或政治等因素之差異,而有所歧視。
2.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締約國之第一部門及第三部門之事務若與兒童有關者,皆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且藉由規範適當之立法或行政措施,考量兒少之家長、監護人或其他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義務,確保兒童福祉之保護與照顧。
3. 生存權與發展權原則:除了確保兒童生存之權利,也應將兒童之充份發展之權利納入考量,使其不因家庭資源匱乏或不足而遭社會排除或限制個人發展。
4. 表意權:對於有能力形成自身意見之兒少,應使其針對影響個人之事務具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應將其年齡與成熟度納入權衡,斟酌意見之採納程度。
(二)CRC彰顯的兒童權益保護的發展趨勢
1. 個人或家庭責任上升到社會或國家責任:兒少權利不再是家長個人或其家庭自身的責任,而是社會整體或國家共同關切之事務及責任。
2. 附屬關係至獨立個體:兒少並非其雙親之附屬品,兒童及少年有其個人自主性、參與權及表意權等,應尊重個人自主想法。
3. 生存權擴張至發展權:從最低的確保兒少物質層面的生存權,擴張至其個人身體及心理發展。
(三)我國與兒童及少年權益的相關立法及立法理由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立法之目的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之基本權益,並規範其基於身分享有之福利,為CRC各個原則的具體規範。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立法之目的為防止兒童及少年因其身分較為弱勢,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所訂立之法律,主要保障兒童之發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