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分為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密封放n 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三種,應由所有人填具附件(七)之申n 請書,報由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後發給執照;其換發時亦同。屬於醫 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應會同衛生署發給之。n 前項所稱醫用之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係指供醫療用之放 射性同位素及放射線醫療設備;其儲存、裝置、使用或試驗,應依游離n 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及醫用游離輻射安全規定(附件(八))辦理。 前項所稱供醫療用之放射性同位素,係指以口服、注射或其他方法直接n 進入人體內部之放射性物質。 以上引用自: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30030000200-0911122&ShowType=Ref&FLNO=4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