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領域中,比較優勢理論一直是解釋國際貿易成因和貿易利益的主導理論,它是經過數代人不斷發展與完善而形成的。從最初的Adam Smith在國富論提出的國際分工與自由貿易的理論,在對其理論的論述中,他首先分析了分工的利益的“絕對成本理論”到David Ricardo“比較成本理論”。
李嘉圖認為國際貿易分工的基礎不限於絕對成本差異,即使一國在所有產品的生產中勞動生產率都處於全面優勢或全面劣勢的地位,只要有利或不利的程度有所不同,該國就可以通過生產其不利程度相對較小之產品,具有比較利益參加國際貿易,從而獲得貿易利益。
大衛·李嘉圖提出了相對優勢,以改進絕對優勢理論的一些不足。絕對優勢只考慮表面的生產力優勢,但比較優勢是考慮相對的優勢。如果一個國家在生產兩種物品上皆擁有絕對優勢,根據亞當斯密,兩國不會有貿易。意即先進國家不會與落後國家貿易,因為邏輯上一個國家可以享有生產所有物品的絕對優勢。這個含意顯然與現實不符。李嘉圖認為,這先進國家與落後國家仍然有機會貿易,並且可以從中互相得益。
比較優勢(比較利益)或相對優勢是經濟學的概念,解釋了為何在擁有較低的機會成本的優勢下生產,貿易對雙方都有利。可分為靜態比較優勢和動態比較優勢。當一方(一個人,一間公司,或一國)進行一項生產時所付出的機會成本比另一方低,這一方面擁有了進行這項生產的比較優勢。
例如甲國和乙國都只生產衣服和電腦,在同質的資源下,甲國生產一單位衣服的機會成本是二單位電腦,而乙國生產一單位衣服的機會成本是三單位電腦,根據比較優勢理論,甲國享有生產衣服的比較優勢,便應該專業生產衣服,並出口乙,以換取電腦。而乙國在生產電腦上有比較優勢,意味它應該專業生產電腦,並出口至甲,以換取衣服。沒有任何一方在所有物品的生產上均享有比較優勢,所以比較優勢的本質是互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