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係某大學法律系畢業,在 A 公司擔任法務人員,A 公司負責人乙因該公司之債務
糾紛與 B 公司負責人丙起爭執互毆,乙憤而持槍射殺丙,丙經及時送醫倖未死亡,
乙臉部亦受有擦傷。乙經警方逮捕移送檢察官訊問後,聲請法官裁定將乙羈押。試
問:
⑴ A 公司及乙可否分別選任甲為告訴代理人或自訴代理人,對 B 公司及丙提起詐欺、 傷害告訴及自訴?何故?(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甲為告訴代理人合法
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6條之1第1、2項:「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告訴代理人的目的為代理告訴人提起告訴,並無特殊要件,僅需告訴人提出委任狀,故A 公司及乙可選任甲為告訴代理人。
(二)甲不得為自訴代理人
依本法第319條第2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甲僅大學法律系畢業,並未有律師資格,不得為自訴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