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乙以該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雙方並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因隔壁相 鄰之丙屋失火延燒而致毀損,失火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 2,500 萬元,損失金額為 1,000 萬元,試問:

⑵ 在保險法第 15 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 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 為限,有保險利益。」之規定下,現行保險實務中,有關保險金請求權人及請求 金額之作法,有無不妥之處?(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