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請依簡易人壽保險法,回答下列問題:
⑵上述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間有何特別規定?(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設有兩道時間限制(除斥期間),逾期則權利消滅:
1.短期限制(主觀期間):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之日起,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長期限制(客觀期間):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契約效力」之日起,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便此時發現有足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補充註記:
若保險人依法解除契約,要保人僅能依第21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能主張退還已繳保費或其他請求。
1.短期限制(主觀期間):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之日起,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長期限制(客觀期間):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契約效力」之日起,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便此時發現有足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補充註記:
若保險人依法解除契約,要保人僅能依第21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能主張退還已繳保費或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