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可以扣除之虧損金額=400萬-50萬=350萬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全年所得額-110年度可以扣除之虧損金額350萬
=全年營業收入 5,000萬-營業成本 3,000萬-營業費用 500 萬+在日本分支機構課稅所得額500萬-110年度可以扣除之虧損金額350萬
=1,6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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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房地境內外全部應納稅額=1,650萬*稅率20%=330萬
不含房地境內應納稅額=(全年營業收入 5,000萬-營業成本 3,000萬-營業費用 500 萬-110年度可以扣除之虧損金額350萬)*稅率20%=230萬
境外稅額扣抵限額=330萬-230萬=100萬
境外稅額扣抵=min(限額100萬;已繳納稅額120萬)=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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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應納稅額=1,650萬*稅率20%=330萬
+房地合一2.0應納稅額=房地課稅所得200 萬*45%=90萬
-投資抵減稅額 0
-本年度暫繳稅額 0
-本年度扣繳稅額 0
-屬人主義之國外已繳納所得稅之扣抵稅額 100萬
=111年度自行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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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三、(二)乙公司總機構設在中華民國境內,111 年度所得及相關資料如下: (未 詳列計算式不予計分)(12 分)
1.全年營業收入 5,000 萬元、營業成本 3,000 萬元、營業費用 500 萬元。
2.出售臺北市房產,核計有 200 萬元之房地課稅所得,持有期間 1.5 年。
3.在日本分支機構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已繳納 120 萬元稅額(依規定取得納稅憑證) 。
4. 110 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 400 萬元,其中包括:ㅤ
⑴已計入所得額之投資美國 A 公司股票,獲配股利 100 萬元,已在 美國繳納股利所得稅 20 萬元(依規定取得納稅憑證) 。
⑵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國內 B 公司股票,獲配股利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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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乙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條件,則 110 年度可以扣除之虧損為若干?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率 20%)、自行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各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