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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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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法概要#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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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法概要#61205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法概要#61205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於 2008 年 1 月結婚,婚後兩人個性不合,且經醫師診斷,甲男患有不孕 症。2009 年 10 月 1 日乙女離家出走後,與丙男共營同居生活,於 2011 年 11 月 1 日 生下 A 女,嗣後乙女又離開丙男,毫無音訊。A 女由生父丙男獨自扶養至今。現值 A 女將上小學,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丙男 可否為 A 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1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Ryuseob
經大法官解釋,為怕影響家庭和樂及婚姻穩定,生父不得提起認領之訴,除非甲男乙女A女知悉非為親生子女於2年內或A女成年後2年內,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判決後,丙男才可以請求認領A女。
詳解
提供者:李賀
可
詳解
提供者:Hsien
不可
詳解
提供者:flytoskyxxx0
補充法條
1063條第二項 僅夫妻一方及子女能證明時提出
第三項 須於知悉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