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建築法第 69 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
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
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某工程
因開工挖掘地下層達二十餘公尺,開挖初期即造成多棟民宅龜裂變形,起造人因故
已與營造廠終止契約,該工地已停工達二年之久,其緊鄰之公寓大廈亦隨時有倒塌
之虞。該工程於停工期間倘涉損鄰事宜及未做妥施工場所設施、設備之安全防護等
措施,以下情形應如何認定或處理,並請簡述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