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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關務人員、103年身心障礙人員及103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身障特考四等_人事行政#31160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以下三個子題中的敘述都有錯誤,請指出錯誤所在,並以正確規定更正之。

申論題內容

⑵乙由薦任第 6 職等升任薦任第 7 職等,他很高興的對友人說:「我將有第二張由 總統署名的任命令了。」(8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新修正任用法第25條揭示:

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故乙初任委任第六職等確實由總統任命,但之後於同一官等內高職等晉升則無需呈請總統為之,自然也無"有第二張由總統署名之任命"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