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任用法第25條揭示:
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故乙初任委任第六職等確實由總統任命,但之後於同一官等內高職等晉升則無需呈請總統為之,自然也無"有第二張由總統署名之任命"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