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第19條 歸化 喪失 回復國籍後 除依第9條第1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 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
得予撤銷 但自歸化 喪失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 已逾5年不得撤銷
甲自100年1月20日至105年5月25日 已逾5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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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 105 年 5 月 25 日撤銷甲歸化取得之我國國籍是否合法?
合法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係指發現後五年內有撤銷權。因此,內政部於民國105 年3 月1 日接獲檢舉,105 年5 月25 日撤銷甲之國籍,並未逾五年期限,內政部之撤銷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