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9條 第三項
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
許可: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9條 第一項
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
認可證書,及申請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後,
始得供國內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