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是考「採用」並非「提及」,故僅有審計準則公報第54號第21條:
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如未符合與集團查核攸關之獨立性,或集團查核團隊對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是否瞭解並遵循與集團查核攸關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特別是獨立性規範,及組成個體人員之專業能力之事項有重大疑慮,則集團查核團隊不得採用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而應自行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集團主辦會計師亦不得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5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集團主辦會計師僅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始得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1.集團主辦會計師確定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已依我國適用之法令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攸關規定查核組成個體財務報表。
2.組成個體之主辦會計師已對組成個體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且該報告之用途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