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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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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5715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家事法院起訴,聲明求 為判決:(一)准甲、乙離婚。(二)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三)丙由甲監護。主 張事實略以:乙長期對甲施以暴力,甲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爰依民法第 1052 條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請求離婚,並依同法第 1056 條規定請求乙賠償損害。另乙有暴 力傾向,不適合監護丙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⑵本事件之審理應行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就上述第三項聲明,如法院調 查結果,認丙自幼係由丁扶養,甲、乙均不適於監護丙,則法院得否裁判對於丙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丁任之?(12 分)
相關申論題
⑴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之調解程序,有何重要不同?(13 分)
#38144
⑵甲以乙為被告,主張甲受乙詐欺而結婚,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乙則主張兩造完 全基於自由意思結婚,並無詐欺情形,但現已無維持婚姻必要,反請求判決離婚 等語。請問:法院有無可能將此二事件合併調解,一舉解決紛爭?(12 分)
#38145
⑴該確定判決對丙是否有效?(13 分)
#38146
⑵該確定判決對丁是否有效?(12 分)
#38147
⑴本件請求屬何種類型之家事事件?於法院裁判前須否先經調解?(13 分)
#38148
⑴乙就本事件有無程序能力?法院應否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12 分)
#38150
⑵倘第一審法院選任丙為乙之程序監理人,經審理結果,以裁定宣告終止甲、乙間 之收養關係。乙、丙得否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抗告法院應否重新為乙選任程序監 理人?於抗告程序,如乙與其程序監理人就是否撤回抗告之意見不一致時,以何 者為準?(13 分)
#38151
三、甲男與乙女經法院裁判離婚,判決載明命甲男負擔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 費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惟甲男自民國(下同)113 年 12 月起六 個月未為給付,乙女因而請求對甲男為強制執行。甲男主張因 113 年 10 月起即遭解雇,已無能力給付丙之扶養費,目前僅依靠雇主提供之資遣 費 110 萬元維生,已無力支付扶養費,其資遣費為其生活所必需,應不 得為執行。請問甲男之異議是否有理由?(25 分)
#551670
(二)家事調查官丙受法官之命,對本件進行調查。請問丙在本件程序中應 為何種之協力?(30 分)
#551669
(一)在本件家事事件是否應經調解程序?(20 分)
#55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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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2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