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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美國洗錢防制法,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重罰 1.8 億 美元(約新臺幣 57 億元),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時,意外查出兆豐金控前董事 長涉嫌私下向財團招攬投資其在外成立的私募基金,前董事長民國 105 年底已被起訴 求刑 12 年,但前董事長所涉犯行與洗錢案無關;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洗錢部分, 認定該銀行不瞭解美國洗錢防制法規才被罰,未涉洗錢,近期全案簽結。請分別敘 述:

⑵民國 105 年發生的兆豐案原來是那一種缺失?後來如何演變為另外一種缺失?日 後該銀行要如何改善?(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