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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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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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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4862
科目:家事事件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4862
科目:
家事事件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⑵甲以乙、丙、丁、戊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兩造之被繼承人 A遺囑無效,因乙、丙、丁三人之住所均設在福建省金門縣,戊住所設於臺北市 大安區,A經常住在臺北市大安區,亦在該地死亡,死亡時戶籍地設在福建省金 門縣,且遺有六筆不動產及六筆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均在福建省 金門縣,僅有兩筆不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六千萬元)在臺北市大安區,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可否裁定將該訴訟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