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權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之情形之一,而抵押權並非保護之權利。
2.留置權屬於強執法第15條之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可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