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
為,亦適用之。
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
懲戒:
(1)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由於公務員違法服務法第14條之1時,已非公務員身分且不符懲戒法第
1條第2項之情形,則不適用懲戒法予以懲戒。然懲戒法第1條第1項提
到若法律另有規定可從之,故可依服務法第22條之1懲戒違反服務法第
14條之1者。
在擬答中亦有一說是區分離職原因
1.離職並喪失公務人員身分(如退休)→不適用懲戒
2.離職係在不同公職調動(如調職)→仍得以懲戒法予以懲戒
想請問這種說法也是正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