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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351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 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 之股東或顧問。」若有違反,將依同法第22條之1處以刑罰。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1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jojohsu83

     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1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

     為,亦適用之。

     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

     懲戒:

     (1)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由於公務員違法服務法第14條之1時,已非公務員身分且不符懲戒法第

     1條第2項之情形,則不適用懲戒法予以懲戒。然懲戒法第1條第1項提

     到若法律另有規定可從之,故可依服務法第22條之1懲戒違反服務法第

     14條之1者。

詳解 提供者:HuangSH

在擬答中亦有一說是區分離職原因

1.離職並喪失公務人員身分(如退休)→不適用懲戒 

2.離職係在不同公職調動(如調職)→仍得以懲戒法予以懲戒

想請問這種說法也是正確的嗎?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旋轉門條款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規範即指所稱之「旋轉門條款」,限制離職後公務員於一定年限間至與在職期間有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任職者,目的係為規範公務員利用自身與公務機關之聯繫與營利事業間有不正利益往來,或防止公務員於在職期間為己思謀離職後之出路。
    2. 另經大法官第637號解釋,本條款之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並未過度限制離職後公務員之工作權,因此尚未違憲,惟就建議立法機關重新檢視處罰條款。
  • 公務人員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
    1. 所稱職務相關係指,該營利事業為公務員原服務機關所監督、管理者,及公務員原服務機關與該營利事業具採購或建管業務之往來者。
    2. 又所稱營利事業應指,分配股東利潤之事業單位。
    3. 常見者包含金管會與公私股銀行、地方環保局與地方清潔業者等應屬之。
  • 公務員違反旋轉門條款者,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懲戒
    1.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訂有公務員得予懲戒之情況,包含公務員違法執行、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及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者。
    2. 然違反旋轉門條款之公務員係於離職後因任職與原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者方屬該當本規定之構成要件,故縱公務員懲戒法得懲戒「已離職,但在職期間違反懲戒法第2條規定」之公務員,但仍不得依此懲戒違反旋轉門條款之公務員。
    3. 故違反旋轉門條款之公務員,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處以行政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