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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3076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為外國人,十六歲生日當天來臺北成為某高中交換生,在臺北讀書停留兩年後, 進入某大學讀書,滿十九歲時回國向父母說明,欲與大她四歲的研究所學長(我國 國民)在臺北結婚,父母深表祝賀,十天後甲回臺北與學長舉行公開婚禮。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若甲與學長的婚姻有效,甲欲以我國國民配偶身分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須符合 那些法定要件?(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abb123
31.42.9
詳解 提供者:堅持!熟能生巧!

曾為我國國民配偶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之法定要件及證明文件: 1.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2.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3.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4.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5.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6.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7.受家庭暴力之證明文件,如通常保護令、以受家暴為理由判准離婚之離婚判決、因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 保護令罪之刑事判決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出具證明等證明文件。 8.婚姻狀況證明,未再婚證明得由居住地村(里)、鄰長、原國人配偶或其親屬開具。 9.有關與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之事實,得由申請人自行舉證或由亡故配偶之親屬出具證明文件。 10.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之證明文件,如行使親權方出具證明、社會福利機構出具證明、經法院裁定准予會 面交往、有聲請法院執行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等證明文件。 11.符合我國或外國法律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效成立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