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為我國國民配偶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之法定要件及證明文件: 1.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2.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3.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4.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5.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6.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7.受家庭暴力之證明文件,如通常保護令、以受家暴為理由判准離婚之離婚判決、因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 保護令罪之刑事判決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出具證明等證明文件。 8.婚姻狀況證明,未再婚證明得由居住地村(里)、鄰長、原國人配偶或其親屬開具。 9.有關與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之事實,得由申請人自行舉證或由亡故配偶之親屬出具證明文件。 10.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之證明文件,如行使親權方出具證明、社會福利機構出具證明、經法院裁定准予會 面交往、有聲請法院執行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等證明文件。 11.符合我國或外國法律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效成立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