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警方接獲甲男非法持有槍枝之線報,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
准,搜索票上記載之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象為「甲
男」,應執行處所為甲男位於「桃園市平鎮區○○路 20 號」之住處(下
稱 A 住處)。嗣警方持搜索票至 A 住處執行搜索,由甲男之妻乙女開門,
經警方表明來意,乙女向警方稱甲男外出不在家,警方入內後,看見丙
男坐在客廳沙發上,桌上有針筒 1 支,丙男見狀即主動向警方供稱其係
甲男之友人,暫住在此,桌上針頭為其所有,自己有施用海洛因之惡習
等語,並主動交出身上所有之毒品海洛因 1 小包。接著,警方即開始在
A 住處執行搜索,但是沒有查獲任何槍枝,經詢問乙女,乙女稱其知悉
甲男在桃園市新屋區某工寮(下稱 B 工寮)藏有槍枝,並稱願意帶警方
去取槍等語。警方隨即經由乙女帶路至 B 工寮取出甲男所有之槍枝一
把。請回答下列問題:
⑵警方要如何處理丙男施用毒品之犯行?(包含搜索、扣押及至警局後 之採尿、製作筆錄等程序)(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警方持法院所開立之搜索票前往A住處執行,並在A住處看見丙 男坐在客廳沙發上,桌上有針筒 1 支,丙男見狀即主動向警
方坦承為自己所有,並主動繳付毒品海洛因一包,雖所開立搜索票之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但依照本法第152條,
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且丙男亦承認針頭為自己所有,並繳付毒品,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現行犯逮捕之。
二.依照現行犯逮捕後,帶返所偵辦,並依照本法第205-2條,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
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掌紋、腳印並予以照相或測量身高等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
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三.警方在製作筆錄時,應注意下列之程序:
(1)本法第94條,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2)本法第95條,告知其4項權利,並詢問有無選任辯護人。
(3)本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4)本法第98,訊問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5)本法第100-1條,訊問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6)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四.警方製作筆錄等程序,應依照本法第158-4條,若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