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警方接獲甲男非法持有槍枝之線報,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
准,搜索票上記載之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象為「甲
男」,應執行處所為甲男位於「桃園市平鎮區○○路 20 號」之住處(下
稱 A 住處)。嗣警方持搜索票至 A 住處執行搜索,由甲男之妻乙女開門,
經警方表明來意,乙女向警方稱甲男外出不在家,警方入內後,看見丙
男坐在客廳沙發上,桌上有針筒 1 支,丙男見狀即主動向警方供稱其係
甲男之友人,暫住在此,桌上針頭為其所有,自己有施用海洛因之惡習
等語,並主動交出身上所有之毒品海洛因 1 小包。接著,警方即開始在
A 住處執行搜索,但是沒有查獲任何槍枝,經詢問乙女,乙女稱其知悉
甲男在桃園市新屋區某工寮(下稱 B 工寮)藏有槍枝,並稱願意帶警方
去取槍等語。警方隨即經由乙女帶路至 B 工寮取出甲男所有之槍枝一
把。請回答下列問題:
⑴嗣甲男經檢察官起訴非法持有槍枝罪,甲男抗辯稱扣案槍枝是乙女帶 警方去 B 工寮取出,搜索對象及處所,與原搜索票上之記載均不相符, 扣案槍枝是違法搜索而來,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案證據等語。 是否有理由?(13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規定,搜索分為有票及無票兩種
1.有票搜索:為本法128條所規定
2.無票搜索,分以下四種:
(一)第130條同意搜索。
(二)第131條第一項對人之緊急搜索
(三)第131條第二項對物之緊急搜索
(四)第131之一同意搜索
二.本案情況為警方持法院所開立之搜索票,執行A住處而該處僅有乙女及丙男在場,並在A住處之桌上查獲針筒及丙男主動
繳付之毒品海洛因一包,雖本案法院所開立之搜索票之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但依照本法第152條:實施搜
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可以搜索扣押之。
三.對於於A住處所查獲之毒品,係丙稱自己所有,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本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隨後詢問乙女,乙女
悉知丙男在B工寮藏有槍支一把,並稱願意帶警方前往取槍,依照題意,該前往B工寮進行搜索為本法第131之1同意搜
索,但依照100年台上4430決之大意,同意權人是指偵查機關所欲執行搜索之對象,在對於樹人對同一處所均有管轄權
時,如果同意人對於被搜索之處所可以行使獨立同意權,則同處所之數人在主客觀上,應自己承擔可能會被搜索之風
險,即風險承擔理論。查本案B工寮並非甲男及乙女可行駛獨立同意權之地,倘諾執行搜索之地為A住處,即使得到乙女
之同意,也可以搜索之。
四.依照本法規定,本案所查獲之槍枝屬違法搜索取得,應依照本法第158-4條,因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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