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為了及早遏止病毒的蔓延,並協助感染者早日接受治療,世界各國都十分努力
推廣愛滋篩檢。不過,由於 HIV 感染者一經篩檢為陽性,可能遭受污名與歧視,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國的慣例,向來要求醫療機構必須先對當事人進行諮
詢(counseling),取得當事人明確且特定的知情同意之後,才能進行篩檢。
為了確保當事人權益,我國 2007 年全文修訂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
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第 3 項也明訂,除了針對捐血後的血液篩檢以外,
「醫事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
毒檢查」,即使是與感染者有危險性行為等依法定應接受篩檢的高風險社群,亦然。
實務上,除非是孕婦或其他法定的高風險社群,經明確告知愛滋篩檢相關資訊後所
接受的篩檢,否則我國醫療機構不會例行地建議民眾接受愛滋篩檢。
相對於我國要求「特定且明確同意」的愛滋篩檢政策,近年來美國則採「推定同意」
政策,且進一步將愛滋列入常規的例行篩檢。有鑑於諮詢與知情同意所耗費的成本
以及所犧牲的篩檢率,美國疾病管制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以下簡稱美國 CDC)於 2006 年建議,除非病患明白表示拒絕篩檢,否
則推定病患同意接受篩檢,各醫療院所可例行性地對孕婦及任何 13 歲至 64 歲病人
進行篩檢,不需要病患書面同意。
假設行政院衛生署署長指派你研究我國愛滋篩檢是否應該維持目前的政策,請就下
列步驟進行分析: